對"傍名牌""搭便車"行為說不 啟迪藥業強勢法律維權打印
發布時間:2024-07-07來源:啟迪藥業
近日,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啟迪藥業集團股份公司(以下簡稱“啟迪藥業”)、古漢中藥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古漢公司”)訴湖南精養漢方科貿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精養公司”)、湖南御品西漢生物制藥有限公司、湖南飲源制藥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作出終審判決: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,被告精養公司發布致歉聲明,并支付原告啟迪藥業、古漢公司相關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。啟迪藥業維權行為得到法律支持,取得初步成效。
經查,2023年3月,精養公司通過其微信公眾號“精養漢方”發布《這是一份來自2200年前的邀約!》和《古漢養生酒,王者歸來!》兩篇文章,刻意將“古漢養生酒”與啟迪藥業、古漢公司相關聯,文中引用了啟迪藥業1996年至2000年時期的發展歷程,盜用啟迪藥業接受前國家領導人等視察時的題詞及企業旗下產品“古漢養生精”所獲得的相關榮譽獎項,作為宣傳“古漢養生酒”的圖片,旨在將“古漢養生酒”與“古漢養生精”及上市公司啟迪藥業進行關聯宣傳,誤導消費者認為兩者的品牌、質量、生產企業存在聯系。
為打擊傍名牌、搭便車及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,啟迪藥業、古漢公司隨即向長沙市開福區法院提起訴訟進行法律維權。
法院審理認定,“古漢養生精”在相關公眾中已經具有了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。“古漢養生精”作為湖南居民耳熟能詳的產品,在湖南具有較高知名度,其品牌影響力在全國范圍內亦不可小覷,“古漢養生精”之名稱與其研發歷史、產品功效等息息相關,構成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。
法院認為,精養公司擅自使用原告啟迪藥業以及“古漢養生精”的相關榮譽或獎項,易對相關公眾造成誤導,影響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以及經營者、相關公眾的合法權益,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中的虛假宣傳行為。同時,精養公司在商業宣傳中擅自引用啟迪藥業的歷史沿革,誤導相關公眾認為兩者之間存在特定聯系,具有攀附啟迪藥業商譽以獲取競爭優勢的意圖,不當利用了啟迪藥業已經取得的市場成果,背離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,屬于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,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中的虛假宣傳行為。
為維護企業品牌的合法權益,打擊“搭便車”“傍名牌”等不正當競爭行為,啟迪藥業作為上市公司倡導市場主體以誠信、公平的方式參與市場競爭,共筑法治化營商環境,共促高質量經濟發展。